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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构成即罪与非罪的区别
作者:全椒法院 花峻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   发布时间:2015-4-10 10:07:01    阅读次数:
 

  前言:冬春季节风干物燥,祭祀扫墓很容易导致山林火灾发生。清明来临,笔者提醒:在扫墓祭祀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在树林、草地和草垛附近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做到燃烧纸钱等物后一定要将燃灰清理干净,以免死灰复燃引起火灾。

  案情:2014年1月19日(春节前)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哥哥王某乙到国营全椒县瓦山林场大刘山南边上坟。被告人王某甲燃放爆竹,烧完草纸,王某乙用砖头将草纸燃烧的灰烬压住后,二人便离开现场,后引起大刘山树木着火。被告人王某甲中午吃饭时听说大刘山着火,与王某乙、王某丙三人赶到现场,11时4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经滁州市森源林产品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过火有林地面积47亩,直接经济损失15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国营瓦山林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甲上坟时不慎引起火灾的行为给予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失火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过于自信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立案标准是: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失火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中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失火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失火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失火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失火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4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失火后,及时赶到失火现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全椒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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