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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共兼顾 权威与公平同维护
作者:宁虹 编辑:李德友   发布时间:2018/7/18 15:43:56    阅读次数:
 

  安徽法院网讯  6月26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拒执案进行了宣判。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了解,2011年8月,被告单位望江某阳公司中标承建贵州区某公司新厂区基地一期建设工程,该公司将工程的全部土建工程承包给其子公司池州某阳公司承建。同年10月,池州某阳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张某某、王某承建并施工。后因二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该工程延误并停工。张某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法院判令二公司共同支付张某某、王某工程款1495102.57元,共同返还张某某、王某保证金50万元。因二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而进入执行阶段,望江某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明知公司账户均被法院冻结,仍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高某另行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的资金往来,并以现金收款的方式隐瞒公司经营收入,将收取的款项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2月26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望江某阳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池区人民法院认为,望江某阳公司一直靠收取挂靠公司的管理费及招投标费用等维持公司运营,并于执行期间收取了约30万余元的管理费,大部分为现金形式收取,其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但却在法院执行期间,采取指使公司员工另立账户进行资金往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负有执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的利益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定罪处罚。但两被告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系事出有因,其承建的贵州区某公司项目并未实际收取到工程款,且该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而是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并得到“有权在贵州区某公司欠付工程款19346373.74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支持。案件审理期间,贵州区某公司已宣告破产并进入拍卖程序,优先受偿指日可待。另经贵池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执行款28万元,同时望江某阳公司书面承诺待取得贵州区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后,优先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张某某向该院递交了谅解书,对望江某阳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后,最终作出对望江某阳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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